1、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7日1时许,赵某丹酒后(血醇浓度为151.91mg/100ml)持“B2”型驾驶证驾驶陕AG3Y18号轿车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2省道94KM+592M(石槽十字)时,撞于前方同方向郭某元持“A2“型驾驶证驾驶的晋M52111/晋MBD57挂重型半挂车尾部,陕AG3Y18号轿车失控后又与相对方向田某萍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的陕AH29H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陕AG3Y18号轿车乘坐人赵某当场死亡,驾驶人赵某丹及陕AG3Y18号轿车乘坐人王某、陕AH29H0号普通客车乘坐人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成因分析:

赵某丹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是形成本次事故主要因素;郭某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形成本次事故次要因素。

3、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赵某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之规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郭某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田某萍、赵某、王某、高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4、交警提示:

机动车驾驶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视觉和反映能力下将,遇状况不能及时作出反映或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请牢记“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在开车时一定要注意道路上的限速标志,遇路口、转弯、掉头应当减速慢行。

5、现场照片